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要求,保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47号)中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变更或延续生产许可的时间要求’将2018年6月30日起”调整为“2018年7月31日起’’’持有挂面、饼千、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类别许可的企业不得再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018年7月31日前生产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铜临时限量值等要求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二、2018年7月31日之前’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已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不得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变更或延续生产许可期间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做好舆情监测工作’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
    联系人:李绍芬
    联系电话: 010ˉ88331039、63600357(传真)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