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部署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决策部署,现就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优势,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若干服务措施如下:
 
    一、支持重点企业复工复产
 
    (一)支持医用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达产扩产。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和“容缺办理”。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申请用于疫情防控的呼吸麻醉设备、红外测温设备、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无菌隔离衣、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与病毒检测相关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与仪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和生产,按照“提前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进行应急审批,同步发放有效期1年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于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可按“先生产后审批”的原则进行应急审批,发给有效期6个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对暂不具备条件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可先生产后审批。
 
    (二)支持疫情防控所需药品企业达产扩产。对全省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补充申请),以及医疗机构制剂,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允许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组方销售疫情防控产品,鼓励扩大释放产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中药饮片供应。药品生产企业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变更、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可先向省药监局报备,相关手续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企业疫情防控需要提出的其他许可事项,如需现场检查的,暂不安排,企业提供质量承诺书和风险防控措施即给予办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批发企业可向不具备采购药品质资的单位销售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销售后5天内向省药监局备案。允许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零售药店销售我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已公布诊疗防治方案中的中药处方进行组方生产、调配的疫情防控产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在一级响应期间到期或一级响应解除后1个月内到期的,其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6个月。药品经营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按期申请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向省药监局报备获批后,相关手续延期办理并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省药监局将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日常防护用品企业转产拓产。加强对企业工业产品许可增项、变更业务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支持有能力生产变性燃料乙醇和工业乙醇产品的获证生产企业,利用自身生产条件通过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等方式生产消毒用酒精;支持企业新增或转产洗手液、皂类、餐具洗涤剂、湿巾、纸巾等产品;支持生产消毒杀菌用品原料的企业扩大消毒杀菌用品原料供应。
 
    (四)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复工复产。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4日以后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政府指定食品企业为保障市场供应而需增加生产类别、范围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出承诺后,直接予以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对临聘人员较多的食品生产企业,采用线上培训、组织专家专业指导、组织检验机构开辟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服务通道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复工。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建立同业互帮机制,帮助生产企业解决原辅料采购、成品出厂等问题。
 
    (五)支持餐饮单位开展线上餐饮服务。指导餐饮行业协会与订餐平台加强合作,支持餐饮单位快速开通线上餐饮门店、拓宽电话、网络配送等,减少库存,扩大销售,保障群众日常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中的餐饮服务需求。强化业务指导,在妥善采取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指导各地尽快恢复餐饮外卖配送服务,倡议各餐饮配送单位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在小区、医院等地推广无接触餐柜。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帮助协调解决餐饮单位复工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指导应对疫情防控影响。
 
    二、优化监管和技术服务
 
    (六)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审慎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1个工作日内予以移出。企业可通过邮箱、邮递、发送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强化企业计量帮扶。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其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组织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强化技术保障和应急值守,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全天候给予协调安排,满足相关量值溯源需求。对全省在疫情防控中使用的红外测温仪、红外耳温计、红外额温计、医用电子体温计等测温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核查比对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对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等部分到期计量器具适当延长使用期,对有条件的对象以远程操作的指导方式进行核查,在疫情解除后再开展检定。
 
    (八)做好标准化工作支撑服务。积极做好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转换服务,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支持帮助企业直接快速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为企业提供疫情防控相关国内外标准网上查阅等服务,围绕复工复产企业涉及的防护用品、防疫安全等相关标准开展技术解读,鼓励并支持企业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准。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开通商品条码业务网上办理“绿色通道”,加强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协调,在商品条码注册、续展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核、批准时限。
 
    (九)优化质量认证服务。指导各认证机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认证复工工作,落实好市场监管总局有关惠企措施,为获证企业生产提供应有的便利和支持。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由各认证机构通知企业,延期现场审核检查,开辟线上咨询释疑、受理、评价、沟通整改等综合服务,采取线上申请受理、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告知承诺、专家文审、后续评审、事后加强监管、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十)调整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检验机构和人员无法到达现场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征得相关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由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安全,并在疫情解除后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电梯维保企业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鼓励通过物联网、视频等信息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
 
    (十一)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依请求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优先予以审核,并通过现场或电话等方式进行“一对一”指导服务,经审查申请材料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推荐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优先审查绿色通道。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公告的宣传,及时告知复工复产企业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有关期限和权利恢复的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设专利权质押登记、许可备案“专人负责”制度,受理的材料合格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数据采集和上传工作。
 
    三、提供高效便捷市场准入服务
 
    (十二)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加强宣传引导,为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提供多样化、便利化登记注册服务。指导企业登记通过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实行全程“网上办”;指导个体工商户登记通过手机APP或“一部手机办事通”全程“掌上办”;对网上登记预审和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通过邮递送达“邮寄办”;对确有必要到窗口办理的,通过电话网络“预约办”;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以及简易注销公告期满不能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结合实际“延时办”。
 
    (十三)优化产品许可审批。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后,分别按照优化准入或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办理,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获证后监督检查)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完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后,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予以受理,对企业的实地核查于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完成。
 
    (十四)优化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除外)、茶叶(边销茶除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分装、淀粉分装等食品类别的生产企业,申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的企业新办、变更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先证后查”,适时开展现场核查;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只经营预包装食品等低风险食品销售的,可以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制,方便食品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监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仅对新办证的高风险(C级: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其它级别(A、B)开展低风险食品试点告知承诺制,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十五)延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限。对省局审批发证的危险化学品、食品相关产品和省局委托下放州市局审批发证的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
 
    (十六)优化特种设备许可换证手续。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准证)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延期至本行政区域内疫情解除后3个月。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即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生产业绩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
 
    (十七)优化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采取邮寄办理、延期评审、告知承诺、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申请人申请材料及评审整改材料等相关资料可通过邮寄送达。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完成评审的机构,根据机构申请延期进行评审。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延期、扩项、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其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各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无需进行现场评审。
 
    四、着力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
 
    (十八)加强价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疫情防控为由不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措施、擅自设立保证金项目或以办理健康证、复工证等名义变相乱收费、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公开曝光。对防疫用品的生产设备和原辅材料价格不合理上涨、价格串通等导致商品价格大幅上涨,以及生产流通领域线上线下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要上下联动,严厉打击,切实维护防控物资价格稳定,支持企业增加产能。
 
    (十九)严格执行降费政策。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现行降费政策。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控产品(防护口罩、消毒液、防护服、温度计、护目镜等)的检验检测一律免费。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及时、快速、准确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对承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
 
    (二十)利用“三押”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充分发挥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作用,为企业提供统一、便捷、高效的融资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受益面,进一步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发挥动产抵押融资效用,鼓励以专利权质押融资,助力资金短缺停产的企业尽早投入生产。
 
    (二十一)有序推进商品市场安全复市。鼓励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的开办者和管理者按照规定,在完善防控措施后有序恢复经营。鼓励国有企业开办的专业市场、农贸市场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前3个月免收摊位费。对其他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引导,鼓励其减免场内经营户摊位费。优先推动网上交易平台恢复正常运行,引导市场经营户、采购商依托网上平台开展网上交易,支持以直播、社交、短视频等新模式带动商品展销。
 
    五、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十二)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大对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和垄断行为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公平竞争环境行为。严肃查处破坏营商环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企业权益等违法行为。
 
    (二十三)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慎用自由裁量权,区分有无主观故意,区分违法性质,对于轻微违法、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采取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处罚等方式,教育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四)快速处理投诉举报。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值班制度,确保12315热线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做到快接、快转、快查、快结、快反馈,及时化解消费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以上措施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适用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全面解除时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措施完善具体举措,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