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产十条》。为了更好的落实十条政策措施,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基本考虑、要点和亮点进行解读。
 
  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强调要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生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党中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专门安排部署,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党组书记、局长肖亚庆第一时间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研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强调要按照总书记提出的“把各项工作举措抓实、抓细、抓落地”要求,立足工作实际,提出效果好、易落地的支持措施。市场监管部门既是监管部门,也是服务部门,既要通过维护市场秩序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也要针对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扶举措。
 
  二、《支持复工复产十条》的基本考虑
 
  制定出台《支持复工复产十条》,主要是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实际困难,从市场监管自身职责出发,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办法。
 
  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面临一些新的难点和问题。许多企业复工复产特别是转产生产防疫物资的,涉及到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办理与延期等问题;大量外贸出口企业复工复产,涉及到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如何衔接和转换的问题;企业信用对复工复产非常重要,涉及到信用修复机制的问题;许多产品进入市场,需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技术服务,等等。这些问题许多都与市场监管职责密切相关,是制定十条举措的重要着力点。
 
  另一方面,坚持精准施策,从改革改进市场监管自身工作入手制定举措。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特事特办、优化服务、纾困解难、降本减负的原则,改革完善监管规则和方式方法。一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能简化的简化,能合并的合并,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二是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采取一些应急性、过渡性的措施和办法,比如行政许可延期、实行告知承诺、标准转换运用等。三是积极作为,主动靠前服务,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提供有针对性的质量技术帮扶举措。
 
  三、《支持复工复产十条》要点和亮点
 
  第一条:登记网上办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投资创办新企业仍是支撑经济复苏的新生力量。通过推进登记注册网上办理,一方面能够减少人员的聚集和流动,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登记注册服务的效率。对于生产防疫用品等应急物资的新设企业,通过开设绿色通道、专人对接、特事特办等方式,为企业尽快投入生产提供便利。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防疫物资生产、线上办公、线上教育等新业态新模式,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适应企业创新需要,适时更新调整经营范围等登记标准,支持企业创新转型发展。
 
  第二条: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涉及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行政审批事项,常规审批需要提供材料多、耗时长。因此,对具备生产条件、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企业只要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交相关材料,就可以当场办理审批,这就避免了复工复产卡在准入环节。保障食品安全在疫情期间尤为重要。目前,对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我们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许可流程,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同时,优化许可流程,对生产经营低风险食品的企业开展告知承诺,只要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先予发证,再择机现场核查。此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也实行了告知承诺等新形式,经营者集中审查改由网上提供材料等方式进行,都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企业带来更多便利。
 
  第三条: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在当前阶段,应急物资的生产是抗击疫情的重要保障。尤其是生产口罩、防护服、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和防护产品的企业,普遍面临复工时间紧、生产任务重等问题,对这类企业的行政许可直接影响产能的恢复和产品的供给。因此,要特事特办,广开“绿灯”,帮助相关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于一些转产企业,特别是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应启动生产资质应急审批程序,简化、合并审批流程,尽快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对于生产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要加快审批进度。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可以依请求优先审查、快速审查。
 
  第四条: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行政许可一般都有一定的许可期限。受开工时间延期、人员到岗延迟以及相关资格资质评审暂停等因素影响,有些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正常办理变更、延期、换证等事务,导致面临许可过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复工复产。因此,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便利化救济措施。对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无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许可到期的,可以适当延长其有效期,待疫情解除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为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扫清障碍。对于复工复产企业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措施。
 
  第五条: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我国制造业产能有一部分用于出口国际市场,产品执行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不能在国内市场销售。加强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衔接,挖掘这部分产能的潜力,是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平稳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重要举措。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第六条: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企业信用对于企业复工复产非常重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和约束。为支持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相关企业,经企业申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尽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七条: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对于降低复工复产企业的成本和负担至关重要。目前,产业链完全恢复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市场价格波动有从消费端向上游生产端传导的苗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价格收费监管,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价格收费环境。一方面,严查行政事业单位不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措施、擅自设立保证金项目、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另一方面,依法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防止出现因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异动导致防控物资市场价格总体失序,坚决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批发、销售全环节价格总体平稳。
 
  第八条: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企业复工复产很多都需要相应的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责优势,积极作为,主动靠前服务。对制造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实行专人专岗、压减时间,对到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延长有效期。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提供标准化咨询,开展标准比对研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等。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机构在优先办理涉及健康安全的3C认证等同时,采取线上服务、延期现场审核等方式满足企业需求。
 
  第九条: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很多困难和负担,减费降负是各方面的应尽职责。市场监管总局对所属机构的质量检验、计量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标准化服务等技术服务,在前期落实国务院要求减免相关费用的基础上,再次大幅减免技术服务收费。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全部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第十条: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市场监管总局发起“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活动,目的是搭建起民生期望与企业责任沟通互信的平台,通过推动企业公开承诺,落实主体责任,稳定市场预期,凝聚全社会疫情防控合力,切实保障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自1月29日启动“三保”行动以来,截至2月26日,正式参与“三保”承诺的企业达7893家,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医疗器械、药品、材料等行业。在“三保”行动中,参与企业积极践行承诺,不断创新业务模式,加速恢复并提升产能,努力开辟货源,畅通供销渠道,强化生产经营场所和消费环境安全防护,在保障价格稳定、质量安全、市场供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要继续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与“三保”行动,不断提高活动覆盖面。
 
  落实《支持复工复产十条》需要各地进一步细化、实化,为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形成良好的政策效应。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积极担当作为,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