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0〕76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划分
 
  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划分如下:
 
  (一)自治区(3大类2小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
 
  (二)设区市(19大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三)县级(10大类):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除食盐以外),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
 
  上述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2020年5月1日前受理的许可项目,按原许可权限给予办理。
 
  许可权限调整后,原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延续、变更、注销、补办、撤销、注销和吊销等权限同步调整。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特别规定
 
  (一)试行“先证后审”的食品类别有8类: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鲜湿类米粉除外),调味品(除食盐以外),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二)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类别有3类: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先证后审”和“告知承诺制”的许可审批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2020年5月1日前受理的涉及“先证后审”或“告知承诺制”食品类别的许可项目,按原来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