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有序推进食品生产许可“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盐除外),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除外),其他食品等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由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工作由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相关规定,粮食加工品,调味品(味精),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等低风险等级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市(州)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由本级或者县(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的意见,报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实施。
 
    二、严格食品生产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2.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按照以下食品添加剂类别提出: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
 
    3.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应向行政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及附件。
 
    4.许可申请受理。行政许可机关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受理生产许可申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现场核查
 
    1.须现场核查情形。以下生产许可情形须组织现场核查:
 
    ⑴新办食品生产许可的。
 
    ⑵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包括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不合格的;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
 
    ⑶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包括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迁址或增加生产场地的;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⑷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况。
 
    2.下达核查任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由有许可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
 
    3.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依据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审查细则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开展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自接受现场检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原则上不得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4.提交核查资料。现场核查组长负责对现场核查情况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在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核查资料报送现场核查组织部门进行审核,核查组织部门提出准予(不予)生产许可的意见。
 
    (三)许可决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变更与延续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核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决定准予变更或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准予变更的,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准予延续的,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经审查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其中,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迁址的,许可证编号不变;跨县级行政区域迁址的,应当赋予新的许可证编号,并按规定注销原食品生产许可证,保证“一企一证”。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强化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一)空白证书管理。省局统一负责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各市(州)局每年定期向省局申领。
 
    (二)电子证书管理。积极推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统一全省电子签名技术和电子印章等标准,建立电子证书管理机制。
 
    (三)规范证书内容。
 
    1.证书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号第1位至第3位数字组合表示食品类别编码,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阿拉伯数字“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第4位至第9位数字组合表示获证生产者的具体生产地址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10位至第13位数字组合表示获证生产者在该县级行政区划内的顺序码,顺序码应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分配,依次从“0001”号顺序码开始进行流水编号,一个顺序码只能对应一个生产许可证,且不得出现空号;第14位数字为校验码。
 
    2.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书、现场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书材料及时归档,食品生产许可档案保存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食品生产许可电子档案管理。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稳妥推进许可。要在研究法律、法规以及总局、省局文件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相关工作准备。确保按时按照规定要求,全面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实施过程中,总局如有新的规定从其新规定。
 
    (二)严格工作规范。要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工作程序,及时修订并公布食品许可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制作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方便申请人办理许可事项。
 
    (三)推进网上办理。要采用《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基础信息档案库的完整统一。
 
    (四)强化信息公开。要建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五)执行产业政策规定。要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另有贯彻执行产业政策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六)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证后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省局将适时组织开展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和质量评查。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6〕61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