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8月21日
“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等要求,切实做好“上海好粮油” 产品遴选及管理工作,促进本市粮食五优联动发展,扩大优质粮油品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上海好粮油”产品,是指符合“上海好粮油”产品检验指标,且有地域特色、有品牌影响力、消费者认同度高的产品。
第三条 申报品种范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粮油产品。
第四条 上海粮油行业协会负责具体组织“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的实施,上海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第五条 遴选评审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报,“一品一报”;
(二)初审、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综合评定;
(三)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四)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式投产2年及以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在国内注册商标1年以上,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三)申报产品必须由国产优质原料加工生产,并可提供相应产地证明(生产基地、订单合同、可追溯等);
(四)申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五)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范围的企业;
(六)上一年度企业申报的产品市内终端市场销售额1000万以上。
第七条 申报企业近两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申报不予受理:
(一)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连续发生经营亏损的;
(四)被有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好粮油”产品申报书》(随遴选通知下发);
(二)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等);
(三)食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工业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或产品商标注册证书;
(五)ISO9001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六)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检测报告(六个月内),检测项目按“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检验指标执行(具体指标以每年遴选通知为准);
(七)上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度报表;
(八)信用记录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记录截图)。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评价内容
(一)商标注册1年以上,积极开展品牌营销,产品在市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在市内终端销售市场有较大销售额;
(二)建立完善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内控制度和工艺流程及质量检测制度,产品达到“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检验指标要求;
(三)采用“互联网+粮食”等多种营销手段,拓展市场空间;开展配送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严格执行产品召回制度,售后服务良好;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诚信经营制度;工艺合理,设备先进,设施完善;企业整体形象及生产加工区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标准要求;
(五)鼓励企业的申报产品采用通过了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的原料进行加工生产;
(六)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高于国家和行业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企业统一向上海粮油行业协会申报。上海粮油行业协会成立“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评审专家组,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内容客观、公正、公平开展遴选工作。遴选全程留痕,申报材料和评审记录至少留存2年。
第十一条 上海粮油行业协会应通过门户网站或其它有效途径对遴选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质检研究分会备案。由上海粮油行业协会授予相关企业“上海好粮油”的产品称号并对外发布“上海好粮油”产品名录,择优向中国粮油学会推荐申报“中国好粮油”产品。
第十二条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定“上海好粮油”标识。获得“上海好粮油”产品称号的企业允许使用统一标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对“上海好粮油”产品的遴选,每一批次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须重新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每年由上海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对“上海好粮油”产品进行不少于2次质量抽检。
第十五条 从事“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地对“上海好粮油”产品进行评审或监督管理,对“上海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和处理。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同时2年内不得申报。因剽窃、侵夺他人成果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报企业及其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被授予“上海好粮油”产品的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并纳入失信记录,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3.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
5.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