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工作,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总局79号令)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审核

  1.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科负责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决定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科从发出受理决定书之日起,要组成审查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证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审查组一般由2-3名审查员及区、县、旗派1名观察员组成。观察员不参与审核意见)。

  3.对新建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审查组长统一由自治区局食品处从其他盟市派遣,由指派的审查组长与当地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核。

  4.属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各盟市受理,但现场核查工作由自治区局食品处派审查组进行。

  5.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各盟市受理,但现场核查工作由自治区局食品处派审查组进行。

  6.自治区局食品处将不定期安排审查组对各盟、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互查,互查企业数不低于当年申证企业的10%。

  7.现场核查结束后,审查组长将审核结果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盟市局食品科,食品科将材料汇总,装订后报自治区评审中心。对于新建的企业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申报产品的企业,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至自治区评审中心。延续换证企业因需产品发证检验,要求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检验报告报至自治区评审中心。

  8. 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长对核查全过程负责。现场核查食品企业所在地旗、县、区质监局应派人作为观察员参加核查工作,并负责对企业整改项目的整改完成情况验收签字。

  9.评审中心在接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如需补正的材料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盟市局食品科和申报企业。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材料补正的,评审中心将材料退回盟市局,3个月后,企业重新申报。

  10.经评审中心审核符合要求且不需要补正的材料,评审中心要在2个工作日内报食品处;企业完成补正且经评审中心审核符合要求的材料要在2个工作日内报食品处。

  二、抽样检验

  1.现场审核组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规定要求,现场核查结束后,对审核结论符合抽样条件,要立即在食品申证企业的成品库进行现场抽样,现场封样,抽样程序严格按照细则要求进行。审核组长对抽样的过程负责。

  2.企业应当在现场核查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保质期短的样品应尽快送检),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三、审核发证

  食品处在接到经评审中心审核上报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将材料退回评审中心,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四、换证预警

  自治区评审中心每月底向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临近到期(六个月)预警信息,各盟市质量技术监局负责督促企业及时进入换证程序。同时,自治区局将按照国家关于许可前抽查的有关规定,要加大许可前抽查力度,抽查企业比例不低于发证企业数的10%。

  五、审查员管理

  进一步扩大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审查组长队伍,每个盟、市审查组长不少于2名,每个审查组长审核企业的数量要基本均衡。各盟市要按本地区获证企业数量10%的比例配置审查员,所有审查员审核的企业数量要基本均衡。要建立全区审查人员档案库,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