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产品是指以甘蔗、甜菜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和煮炼结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糖、多晶冰糖)、方糖。糖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糖及产品品种名称(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糖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糖汁提取→糖汁清净→糖汁加热与蒸发→蔗糖结晶成糖→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糖汁提取、糖汁清净。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成品糖色值偏高。

  2.成品中不溶于水杂质含量超标。

  3.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甘蔗贮存场所(或甜菜窖)、生产辅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糖汁提取、清净剂制取、糖汁清净、糖汁蒸发、蔗糖结晶分离、成糖干燥、包装以及成糖再加工、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企业应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防止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储运设备;2.糖汁提取设备;3.糖汁清净剂制取设备;4.糖汁清净设备;5.糖汁加热蒸发设备;6.蔗糖结晶及分离设备;7.成糖筛选、干燥设备;8.成糖再加工设备;9.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成糖(半成品糖)再加工可根据原料工艺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备生产设备和设施,分装的企业生产场所应当具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包装车间、实验室,并且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和工艺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3104-1991《白糖卫生标准》;GB317-1998《白砂糖》;GB1445-2000《绵白糖》;GB14964-1994《赤砂糖卫生标准》;QB/T2343.1-1997《赤砂糖》;QB/T1173-2002《单晶体冰糖》;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QB/T1214-2002《方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糖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甘蔗、甜菜原料应新鲜、无霉变腐烂,严格控制夹杂物。精制所用原料糖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使用的加工助剂,如石灰、硫磺、磷酸等必须是食品级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绵白糖。

  1.分析天平(0.1mg);2.分光光度计;3.电导仪;4.干燥箱;5.真空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8.滤膜过滤器;9.显微镜。

  (二)白砂糖。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8.滤膜过滤器;9.孔径试验筛(0.280-2.50mm)。

  (三)赤砂糖。

  1.分析天平(0.1mg);2.检糖计;3.旋光仪;4.干燥箱。

  (四)冰糖(单晶、多晶)。

  根据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相应的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旋光仪;3.分光光度计;4.电导仪;5.干燥箱;6.阿贝折光仪;7.酸度计;8.滤膜过滤器。

  (五)方糖。

  1.分析天平(0.1mg);2.干燥箱;3.方糖硬度测试仪。

  七、检验项目

  糖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要求企业在开始生产时进行1次检验;生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需再进行1次检验。

糖 质 量 检 验 项 目 表

序号

项目

绵白糖

白砂糖

赤砂糖

冰糖(单晶、多晶)

方糖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1

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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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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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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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蔗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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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还原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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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干燥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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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电导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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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色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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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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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混浊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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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溶于水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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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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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碎糖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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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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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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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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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S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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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细菌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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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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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致病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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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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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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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在冰糖(单晶、多晶)带☆的检验项目中,企业可根据生产情况选择1项或1项以上作为出厂检验项目。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和包装的保质期内的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不少于200kg,冰糖、方糖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方糖不少于8kg,冰糖不少于4kg。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若企业只生产50kg以上的包装产品,可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抽样规则进行抽样,并且净含量可不作为发证检验项目。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8月发布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得新建糖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