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局、经委(工业局)、农牧(农业、畜牧)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兰州中川机场急救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并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衔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合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国家各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制定完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在新的配套规章制度公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做好工作衔接

 

(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汇总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许可证复印件和违法记录情况,分别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不必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通过、准予许可的,不得生产经营。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未完成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相关工作并做好平稳过渡。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自2009年6月1日起,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指导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推进形成&ldquo;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业诚信&rdquo;的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抓好酒类流通管理,继续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酒类流通附随单溯源制度等行业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质检部门要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及各项记录、报告制度,监督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继续做好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对进口食品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实施检验;对已有进口记录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按原有规定进行检验;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未完成的,目前负责的部门应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各地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机关加快制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规,落实监管措施。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