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有关问题的请示》(苏质监食函〔2012〕4205号)收悉。经商国家认监委,函复如下:
 
  一、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只能在本企业内部使用。
 
  二、企业标准不能纳入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范围。
 
  三、发证检验中,不得使用企业方法标准进行检验,并在检验报告上加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此复。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