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10日


  湖北省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决策部署,为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以上,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5%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瘦肉精”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5%以上。(省农业厅)


  (二)原粮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省粮食局)


  (三)加工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餐饮单位持证率、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比率均达到80%以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餐饮服务单位餐具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质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省环保厅、省住建厅)


  (六)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研制发布5项以上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标准文本制定一次性通过率达到80%以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100%的县级行政区域,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8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覆盖9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省卫生计生委)


  二、工作任务


  (一)食用农产品安全源头监管。


  1.强化食用农产品环境监测和质量控制工作。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定位监测,更新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在17个农业面源污染定位监测点、1个奶牛规模化畜禽养殖国控监测点和10个农田地膜残留国控定位监测点,对农作物重金属污染状况进行监测调查,全年监测3000个样品,及时编报产地面源污染情况报告,逐步实行综合治理。(省农业厅)


  2.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重点严打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及使用药物的违法行为和超范围、超标准、不按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兽药的违法行为。(省农业厅)


  3.推进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通过项目资金支持,重点建设标准化菜园、果园、茶园45个,标准化畜禽健康养殖场150个,水产健康养殖场100个。(省农业厅)


  4.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规范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和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等情况。(省农业厅)


  5.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对其生产的每批次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速测,并建立速测档案,凡检测发现不合格,一律不得从产地售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省农业厅)


  6.规范“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包装。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对其生产的“三品一标”农产品依法实行包装(鲜活农产品除外),不能包装的要附加标识带。包装或标识带必须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未包装或未附加标识带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省农业厅)


  7.加强定点屠宰和奶站监管。强化屠宰准入,实行“瘦肉精”自检和检测与屠宰检疫同步,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场)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和运输环节监管,严打非法添加行为。(省农业厅)


  8.严把食用农产品入市关。开展食用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农产品收购(或送货)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开展收贮运台账和监督抽查制度试点工作。(省农业厅)


  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索取并保存相关准入证明,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检验体系;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推广使用“一票通”和零售市场全面索取“一票通”,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追溯链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9.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开展对收获粮食常规质量、内在品质及卫生项目的监测工作。加大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的抽检力度,开展收购粮食中的重金属及真菌毒素等卫生项目的检测,做好超标粮食的处理工作,严禁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省授牌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店的管理。(省粮食局)


  10.加强粮食库存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粮食国家标准和收购质价政策,严格落实粮食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储粮技术规范、索证索票制度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加强对军供粮、应急成品粮储备等政策性成品粮及“放心粮油”的质量安全抽检。(省粮食局)


  (二)饮用水安全监管。


  1.加强水源保护。组织开展集中式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巡查与隐患排查,严厉打击污染水源地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时预警水源地环境风险,督促有关地方整改。组织实施流域水环境整治计划,引导各地加强水源和流域的控源、截污和污染源整治工作。(省环保厅)


  2.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监管。组织开展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和水质督查,开展县城供水水质106项指标抽检督查工作。推进自来水工艺技术和供水管网改造。加强供水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水源污染突发事件能力。(省住建厅、省发改委)


  3.开展县城以上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检查。实施出厂水和生活饮用水的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学校、托幼机构开展自备供水监督检查,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水质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教育厅)


  4.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组织开展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开展瓶(桶)装饮用水产品监督抽查,提高瓶(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水平。督促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瓶(桶)装饮用水加工小作坊进行整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食品生产经营监管。


  1.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遵守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台帐登记和安全承诺等各项自律制度,落实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和关键控制岗位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度,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者产品质量公告工作和记分制管理试点,对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经营者实行重点监管。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审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力度。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对2014年抽检监测中发现的系统性和区域性问题产品,增加抽检监测频次,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监督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整改到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摸清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情况,实行登记建档,加强日常监管。探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适宜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登记制度,建立不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目录。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探索建立食品添加剂追溯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标准要求、按生产经营需求合法科学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动员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企业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行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深化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备案范围。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准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的抽检监测,探索实施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严格督促生产企业实行原辅料采购及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出厂销售全过程记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推进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大力推行量化分级动态等级外置化公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7.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组织开展餐饮具消毒行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合理、使用的消毒产品是否合格、消毒餐饮具是否有检验报告。对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保障消毒餐饮具卫生安全。(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8.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大对武汉、宜昌、襄阳、黄石等4个全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的指导和督办推进力度,督促做好餐厨废弃物收运、利用和处理。督导十堰、荆州、黄冈、潜江加快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向国家申报全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研究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付费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加大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力度。(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9.加强食品企业资质管理。积极稳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体系。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或者已取得的许可证照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办理手续,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


  (四)重点问题专项治理。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持续开展农药、“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水产品禁用物质和农资打假等整治行动,对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及时查处。(省农业厅、省公安厅)


  2.开展重点品种、重点时段、关键环节专项治理。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食用油、豆制品、酒类、调味品、瓶(桶)装饮用水、肉制品、卤味、盒饭、凉菜、奶茶原辅料、夏季冷饮、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飞行检查和抽检监测,严格规范生产行为,排查风险隐患。以农村集体聚餐、学校食堂、景区餐饮、重大节日期间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排查隐患,发布质量信息和消费警示。针对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及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和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中检出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


  3.开展重点食品市场专项治理。适时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农产品和食品批发集贸市场、重点食品经营单位以及消费者举报投诉多的食品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抓好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


  4.开展食品仓储冷库专项治理。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食品仓储冷库使用者严格执行进货台账登记、检疫检验证明查验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储藏病死猪肉和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1.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不断改善食堂及校园超市餐饮经营条件,落实食堂米、面、油等大宗物资及校园超市经营主体的招投标、采购验收、索票索证和台账管理等制度,不断完善食堂操作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质量评判员和伙食成本监管员“五员制”工作,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强学校食堂监管。继续推进《湖北省学校食堂2014-2015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提升计划》,2015年底前全省B级以上学校食堂达到60%以上。开展春季、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大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学校食堂升级改造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


  3.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利用校园网、广播站、主题班会和专题讲座等方式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学生食品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饮食习惯。(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


  1.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严格进口食品准入、口岸查验、产品检验、不合格产品处理和回顾性检查,以进口乳品、食用植物油、肉类、冰鲜水产品等大宗敏感食品为重点,逐步探索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督促进口食品企业落实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出口食品监管,落实出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监管和风险监控。(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汉海关)


  2.加强进口食品市场监管。开展对大型商场、超市、快餐饮店和进口食品专卖店的专项检查,检查进口食品有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中文标签,打击食品非法进口行为,严把进口食品安全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汉海关)


  3.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在示范区推广应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标准化生产,完善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控体系,促进区域和源头管理,进一步提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形成出口食品农产品竞争新优势。(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业厅、武汉海关)


  (七)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实施。


  1.编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科学合理制定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卫生计生委)


  2.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的宣传、培训、咨询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力度,促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省卫生计生委)


  3.优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推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网络化进程。扩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审查专家库范围,吸纳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专业的专家进入专家库,规范专家库成员在备案审查过程中的行为。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跟踪评价,优化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省卫生计生委)


  (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1.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湖北中心(省疾控中心)为龙头,市州分中心(市州疾控中心)为骨架,县级疾控中心为基础,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重点实验室为技术支撑的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省卫生计生委)


  2.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结合国家风险监测能力装备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加大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的投入,有规划的在市州风险监测分中心建立重点实验室,不断提升风险监测质量和水平。(省卫生计生委)


  3.加强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按照国家计划,制定我省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方案。完善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数据库,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数据库。(省卫生计生委)


  4.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计划,制定我省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涵盖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负担监测和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食物中毒)等工作。完善我省食源性疾病相关的数据库,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全面、快速、准确处置我省发生的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省卫生计生委)


  (九)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1.推进肉菜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以商务部在湖北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为契机,加快建立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肉菜流通追溯监管制度,逐步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预防控制机制,实现肉类蔬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省商务厅)


  2.开展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粮食局库存粮食识别代码试点要求,研究建立粮食质量追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有机链接粮食收获、购销、储运、加工和消费全过程,实现粮食的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原因可查明、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省粮食局)


  (十)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1.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建设。出台《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开展食品“四小”(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立法调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省政府法制办、省住建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管理制度、日常监管制度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制度,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操作流程,量化自由裁量标准,统一执法文书、执法标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检查等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一)食品安全示范创建。


  1.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组织武汉、襄阳、宜昌3个先行试点城市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要求,结合实际探索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其他有条件的市(州)参照《湖北省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为下一步参加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打好基础。(省食品药品安全办)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按照农业部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要求,选择4个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作为首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县(市)。采取“竞争创建、择优命名”的机制,开展首批10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省农业厅)


  3.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每个县(市、区)至少对2个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升级改造后的农贸市场达到食品安全示范标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4.开展“明厨亮灶”和餐饮服务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示范街、示范店创建活动,大力推行餐饮单位“明厨亮灶”。创建30条省级餐饮服务示范街和300个省级餐饮示范单位,在全省打造5000家透明厨房。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二)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按照中央关于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健全完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由省编办、省委农办、省农业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推行日常监管标准化,健全基层监管责任制,规范基层执法行为,加强基层执法机构能力建设。(省编办、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建设。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和武穴现场会有关精神,县(市)尽快整合检验检测技术资源,建立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或综合性检验检测平台,提升基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


  3.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机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要求,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三)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20年规划》关于食品领域道德诚信建设要求,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和推进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税收、用地审批等挂钩,充分发挥其他领域对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制约作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


  2.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组织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活动,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和新闻媒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完善“12331”食品药品、“12316”农产品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举报人,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给予奖励。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纳入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咨政启民作用。大力发展基层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成市、县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的组建,推广公安机关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驻机构的经验。对涉嫌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的案件,且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


  4.发挥食品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支持食品、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各级政府是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和经费保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承担好组织、指导、监督职责。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行刑衔接、隐患排查、检验检测、应急管理、事故处置、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对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的合力。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消除监管盲区死角,防止推诿扯皮。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把食品安全诚信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核查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舆情监测,注重正面宣传报道,及时释疑解惑,防止虚假信息炒作,有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