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1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食品生产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履行食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对食品生产单位依法开展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小作坊。
  第四条  对食品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坚持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监督管理重点,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注重实效,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管理、督查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单位开展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对食品生产单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可以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
  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汇总辖区内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计划(附件1),并将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计划报当地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负责督导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核实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基本情况;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编制本辖区年度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计划;负责将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计划向社会予以公布;负责将编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计划上报当地政府,并报送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负责按照日常监督管理巡查计划开展对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巡查工作;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在编制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单位;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本年度11月30日前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编制的下一年度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计划报当地政府和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本年度12月20日前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汇总后的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报当地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食品生产单位分类级别。
  A类食品生产单位指具有营业执照,已获得生产许可证或批件,生产环境及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较为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的企业。
  B类食品生产单位指具有营业执照,已获得生产许可证或批件,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存在欠缺或者不能持续满足市场准入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
  C类指食品生产小作坊。
  分类级别不对企业公布,更不允许企业在产品标识上标注。
  食品生产单位分类级别实行动态管理,由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计划制定部门根据上年度食品生产单位分类,结合上年度的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状况以及监督抽查等情况重新评定级别。
  第九条  日常监督管理巡查频次依照分类级别来确定。
  A类食品生产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B类食品生产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C类食品生产单位每年不少于4次。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巡查频次依照B类执行;对高风险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单位增加巡查频次(附件2)。
  第十条  日常监督管理巡查的内容,以风险点管控为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质变化情况;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
  (五)不合格品管控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
  (七)食品销售台帐情况;
  (八)标准执行情况;
  (九)食品召回情况;
  (十)从业人员情况;
  (十一)接受委托加工情况;
  (十二)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情况;
  (十三)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情况;
  (十四)企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五)质量安全受权人履责情况;
  (十六)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清单落实情况;
  (十七)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管理巡查人员要求。
  巡查人员需经过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巡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参加。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管理巡查程序。
  (一)巡查前准备。
  1.查阅被巡查单位档案,掌握其基本信息。如:证照情况、企业人员、产品、标准、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等。
  2.拟出检查提纲,准备巡查记录表格和执法文书。
  3.对需抽样检查的产品事先了解抽样的方法和数量。
  (二)现场检查。
  巡查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企业指定代表在场,根据巡查规定的内容和提纲逐项检查。对上次巡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重点检查。需抽样检查的产品按抽样规则抽取样品。
  (三)巡查记录。
  巡查时要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巡查记录表》(见附件3),经被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企业指定代表核实无误后,由巡查人员和被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企业指定代表共同签字。日常监督管理巡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被巡查单位留存,一份监管部门留存。被巡查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企业指定代表拒绝签字的,在备注一栏中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对食品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情况要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整改通知。
  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当场要求企业立即整改,需要一定时限进行整改的,依法责令其进行整改(附件4);并对其进行回访,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回访记录》(附件5)。
  (五)归档。
  所有日常监督管理巡查记录要归入食品生产单位信用档案内;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单位,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其可能灭失的有关证据材料,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扣、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食品要立即封存抽样,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巡查人员要认真做好违法违规证据的取证和确认工作,并及时移送本级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巡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遵守廉政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妨碍食品生产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其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现问题查处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制定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计划或制订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计划未执行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附件点击下载】:1-1.    年度食品生产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计划编制表(推荐)
  1-2.    年度食品生产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计划编制汇总表(推荐)
  2.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类目录
  3.食品生产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巡查记录表
  4.责令改正通知书
  5.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回访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