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决定调整我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如下:


  (一)自治区局负责全区范围内4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具体包括:乳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添加剂和21类食品的生产许可,21类食品具体包括: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


  (三)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6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具体包括: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和糕点。


  上述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调整后,原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延续、变更、注销、补办、撤销、注销和吊销等权限同步调整。


  二、调整要求


  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权限调整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文件的具体规定,开展职责范围内新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补办、撤销、注销和吊销等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