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品检验所:

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管理,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31日


福建省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检验(以下简称许可检验)工作管理,规范许可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核、发布及其许可检验工作的管理,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许可检验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并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可以承担许可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许可检验机构的审核发布和统一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检验质量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办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设立,非法人单位应当经法人授权;

(二)依法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验资质认定批准范围覆盖所申请的许可检验产品,并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三)具有与所开展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检测技术人员及两名以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资格的人员;

(四)具有与所开展检验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

(五)具有与所开展检验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承担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

(二)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上级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授权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

(四)申请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测项目需覆盖该产品的许可检验项目;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近三年参加省以上组织的比对试验及其考核结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符合规定、通过审核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许可检验机构名录,同时,提供查询渠道。

许可检验机构可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全省范围内的许可检验工作。

第七条 许可检验机构增加许可检验产品范围的,应当依照本规范提出申请。

第八条 许可检验机构名称、地址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表》(见附件2),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在公布的产品范围(以下简称承检产品范围)内开展许可检验工作。

第十条 许可检验机构接收生产许可检验样品时应当认真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抽样单上签章。符合规定的,应当接收;封条不完整、样品损坏或变质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告知企业,同时通知审查组织单位。

第十一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十二条 检验工作应当在10日内完成。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两份送审查组织单位,一份送相关企业。检验工作完成后2日内应当向审查组织单位及企业递交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许可检验完成后,相应的样品应当至少保留3个月,不合格样品至少保留6个月,保质期不足的样品在保质期内保留;许可检验的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以及抽样单应当保留5年,并确保其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持续保持承检产品范围所应具备的检验能力,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许可检验机构在从事许可检验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收取检验费;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企业送样检验;

(三)从事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

(四)向社会推荐承检产品,或者以监制、经销等方式参与承检产品经营活动;

(五)未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转包或分包许可检验任务;

(六)泄漏企业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许可检验机构遵守本规范及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许可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许可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移出许可检验机构名录:

(一)违反本规范第九条规定,超出承检产品范围开展许可检验工作的;

(二)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检验能力的。

第十八条 许可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暂停许可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移出许可检验机构名录:

(一)违反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出具的许可检验报告结果错误的;

(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十九条 许可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许可检验机构名录:

(一)出具虚假报告的;

(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失效仍然对外开展许可检验工作的;

(三)被暂停许可检验工作期间仍然对外开展许可检验工作的。

第二十条 被暂停许可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暂停期届满,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提交恢复许可检验工作申请。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许可检验工作;不符合条件的,移出许可检验机构名录。 

第二十一条 被移出许可检验机构名录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再接收其许可检验机构申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表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

          检验机构申请书                            

                                            



单位名称: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类别:新申请□     范围变更□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 所 在 省 所在市(地) 所在区(县) 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资产性质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注册号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单位性质 固定资产(万元) 检验设备价值(万元)          总人数 检验人员数 食品审查员数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职称 挂靠单位名称 挂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挂靠单位法定代表人 挂靠单位性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有效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资质认定单位 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有效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认可单位 主要职责    申请单位工作场所办公占地m2检验占地m2房屋m2房屋 m2各部门人员组成部        门部门负责人部门人员数                           拟申请许可检验产品序号产品类别执行标准所对应的资质证书附表编号备注1   2   3   4   56789


 


拟承担食品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工作人员情况表 序号姓  名身份证号码学  历所学专业职称职务审查员编号工作岗位1        2         3        4        567891011121314

 

与申请检验任务相关的主要检验设备情况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产地数量完好状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提交的文件资料情况序号文件资料名称页    数1  2  3  4  5  6  7  8  备          注    

 

 

申请单位声明  在此,我郑重声明本单位上述填写内容真实,并接受审查。在取得指定后,将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检验检测质量,接受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日期: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申请书》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检验机构承担食品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申请。

2 封面

2.1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2.2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实际申请时间。

2.3 申请类别:根据实际申请情况填写具体类别。

3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第1页)

填写与申请单位相关的机构基本情况。

3.1.1 机构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

3.1.2 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对于非法人单位此栏可以不填写。

3.1.3资产性质:按照国有、私人、合资或股份制机构填写。

3.1.4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填写直接登记的工商部门,事业法人单位不填写。

3.1.5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企业法人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单位不填写。

3.1.6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填写直接登记的事业单位管理部门。企业法人单位不填写。

3.1.7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填写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发放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证书编号。企业法人单位不填写。

3.1.8 单位性质:按照事业、企业填写。

3.1.9 固定资产:填写与申请产品相关的办公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值。

3.1.10 检验设备价值:填写申请单位检验设备的价值。

3.1.11 总人数:填写申请单位所有人员数。

3.1.12 检验人员数:填写与申请产品相关的所有检验人员数。

3.1.13 技术负责人:填写申请单位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负责检验技术的人员姓名,如总工、法定代表人。

3.1.14 挂靠单位名称:填写上级法人单位名称。

3.1.15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填写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资质认定单位、证书编号及其有效期。

3.2.16 实验室认可:未取得申请产品实验室认可的申请单位不填写。

3.2.17 主要职责:填写向社会和政府提供的主要服务项目。

4.第2页  

4.1申请单位工作场所:

填写与申请产品检验相关的办公和检验场所情况。

4.2各部门人员组成:

填写与申请产品检验相关的科室、部门名称及其负责人和人数。

4.3拟申请许可检验产品:

产品类别:按申报的产品类别填写。

执行标准:食品产品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所对应的资质证书附表编号:执行标准在资质证书附表中所对应的编号。

备注:填写具体申请类别,如“指定”、“范围变更”等;如有转包或分包许可检验任务需要的,也应在备注说明。

5 拟承担食品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工作人员情况表(第3页)

填写与申请检验产品相关的工作人员情况。一页不够,可增加页数。

6 与申请检验任务相关的主要检验设备情况表(第4页)

  填写与申请产品相关的检验设备基本情况,其中完好状态按检验设备检定状态填写。一页不够,可增加页数。

7 提交的文件资料情况(第5页)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申请时应提交的有关文件明细。其中,备注为申请单位认为应该申明的事项。

8 登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此表(登陆http://www.fjfda.gov.cn/下载。)



 

附件2:

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表

检验机构名称承检产品名称变更内容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检验机构名称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资产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电子信箱联系人其    他检验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加盖公章)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加盖公章)

填表说明:

1、“承检产品名称”填写需变更生产许可检验机构信息的承检产品名称;

2、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栏目不填;

  3、登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此表(登陆http://www.fjfda.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