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现就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第一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黄酒)、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共17大类31个品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省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市、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除外)。其中县(市)域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审批由县(市)局负责,市及市辖区的审批项目范围由市局确定。
特此公告。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