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暂行规定》经修订,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暂行规定

2004年7月,安溪铁观音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第91号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工作,保护安溪铁观音品牌,促进安溪茶产业发展,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科〔2009〕2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安溪铁观音茶叶包装标识加强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安政综[2012]33号),结合专用标志监管实际,特修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安溪县现辖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GB /T 19598国家标准规定的具有安溪铁观音品质特征的乌龙茶产品。

第二条 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申报办),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及专用标志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的生产者可申请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一)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安溪县现辖行政区域内的安溪铁观音产品生产者,包括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即QS证书);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生产者,可向县申报办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等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由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四)安溪铁观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监督或委托检验报告;

第五条 县申报办对生产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对初审合格的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方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第六条 鼓励符合条件企业、组织、单位、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对县外“回归”企业简化手续、优先受理、免费服务。

第七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每年元月31日前应向县申报办书面报告本年度使用专用标志的计划数,次年1月31日前应向县申报办报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统计资料。

第八条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一)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物上;(二)加贴在产品包装物上。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具有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条形码注册证书等证照齐全,年销售达到一定规模,上一年度在安溪境内纳税超过4万元,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近两年未受过县级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处罚,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采用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物上使用专用标志: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金牌农业企业、泉州市知名商标、泉州市金牌农业企业之一的企业;

(二)获得市级龙头企业以上称号的企业;

(三)获得县政府评选的十佳品牌、十佳企业、安溪铁观音企业质量管理奖、茶叶推荐品牌等荣誉之一的企业;

(四)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茶、ISO体系、HACCP认证、GAP、GMP认证之一的企业;

(五)近三年获得县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六)拥有自建基地50亩以上或协议茶叶基地200亩以上,茶叶生产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茶叶厂房机械设备、各功能车间配套齐全;

(七)拥有连锁店3家(含)以上。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条件的企业,必须持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印制申请书、本规定第七条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计划印制的产品包装物样式等材料,向县质监局提出申请。经县质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直接在产品包装物上印刷、印制使用专用标志,并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质监局办理专用标志印制备案手续(附件1:《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印制备案表》)。印制专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2006年第109号公告)规定;承印企业单位应按要求建立专用标志委托印制企业档案,留样存底备查。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的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采用加贴在产品包装物上。申请使用加贴的专用标志,应提交《安溪铁观音地理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定制申请表》(附件2),报县申报办审查。

第十二条 加贴的专用标志由县申报办负责统一定制、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善专用标志管理平台系统,提供自动防伪查询。

第十三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申报办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资格,停止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GB /T 19598的规定组织产品生产的,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二)所生产的安溪铁观音一年内连续两个批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三)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

(四)擅自使用或印制、加贴专用标志情节严重;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专用标志印制备案手续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不得将专用标志用于安溪铁观音以外的其它茶叶产品上;不得将专用标志用于安溪县现辖行政区域以外生产的铁观音茶叶产品上。

第十五条 未经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冒用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专用标志;不得擅自印制、销售、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擅自印制、销售和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相似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标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直接在产品包装物或标签上印刷、印制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专用标志印制备案手续的,由县质监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擅自印刷、使用专用标志依法查处,并取消直接在产品包装物上印刷、印制使用专用标志资格。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溪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溪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暂行规定》(安政〔2010〕综 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印制备案表

附件2: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定制申请表 

附件1:

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印制备案表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报备企业名称

(盖章)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时间       年    月安溪铁观音

年产量        吨  

专用

标志

印刷

情况

 序号印刷日期数量

(枚)专用标志

规格包装物样式

描 述

1   cm× cm 

2   cm× cm 

3   cm× cm 

4   cm× cm 

5   cm× cm 

承印企业

情况名称 QS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县质监局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填写三份,县质监局、报备企业、承印企业各一份。 

附件2: 

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定制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者情况申请者名称

(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时间     年    月  

安溪铁观音产品生产情况生产日期   年 月-- 月年产量      吨

原材料来源 

出厂自检情况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规格、数量1、 2cm×3cm       万枚

2、 cm× cm       万枚

 1、 cm× cm       万枚

县申报办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填写二份,县申报办、申请企业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