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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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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质监【201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格式、内容和印章的使用,应按照《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88号)规定执行。副页的打印纸及防伪等事宜,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品种明细,食品生产许可品种范围的确定,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01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