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

  为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完善监管措施,防范保健食品因间歇性生产等原因造成质量安全风险,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甘肃省内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非监管部门责令停产,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的,均要进行停产复产报告。

  二、企业应于停产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送《甘肃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见附件1),同时上报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企业恢复生产前,应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进行自查,并在复产前15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报送《甘肃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见附件2),说明停产期间生产环境、设备、原料、工艺、质量检测能力等变化情况,评价是否具备恢复生产应必备的条件。同时上报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市州和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企业不同生产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停产后恢复生产的企业生产条件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针对性的日常监督检查,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恢复生产。

  五、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的监督管理,切实掌握企业停产复产有关情况,加强日常监督,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及停产后恢复生产行为。

  附件:1、   甘肃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doc
  2、   甘肃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doc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