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分装产品保质期标注问题的请示》(青市监食生〔2016〕2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中明确说明,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
    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分装企业,属于食品生产企业的一种类型,其作为分装食品的生产者和责任承担者,可以结合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新的保质期,并在最终确定的保质期限内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分,装企业如改变原产品保质期的,应当结合原产品保质期、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因素开展相关保质期试验,并保存相关记录,未经相关试验数据确认,不得变更原产品保质期。
    此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