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强化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依据《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局制定了第一批《江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种类目录》,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2月28日起,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酒类食品,禁止生产的种类目录见附件。

  二、凡生产酒类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关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三、各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监督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禁止小作坊生产酒类的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江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种类目录》(第一批)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1月8日

  附件:

  江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种类目录(第一批)

序号

食品种类

包含品种

1

酒类

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食用酒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