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监督管理,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要求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已获得我省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要求分别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网站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事项的,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初次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


  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变更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附件2);


  2.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备案工作实施


  (一)备案办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受理全省网络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备案申请,并进行备案信息管理;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申请,并进行备案信息管理。


  (二)备案办理流程


  1.备案材料完整性检查。接收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材料(在线报备或纸质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审核。


  2.备案材料合规性核查。备案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按照全省统一编码规则(附件3),生成唯一备案号。


  3.备案信息公开。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三、其它要求


  1.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参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备案办事指南(附件4、5),建立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办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部门,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承担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的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处。


  2.目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建设相关信息化系统,上线时间及使用说明将另行通知。今后全省将统一实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互联网在线申请、受理、审核和公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鼓励网络食品交易主体通过访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互联网在线申报平台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


  林颖怡  联系电话:0591-86296730


  李海明  联系电话:0591-87720771


  附件: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2.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


  3.网络食品交易备案号编码规则说明


  4.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备案办事指南


  5.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信息变更备案办事指南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