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栏制度”的重点工作目标要求,根据省食药监局《2016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苏食药监食生〔2016〕54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落实,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附件: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管理规范(试行)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管理规范(试行)


  一、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制定本规范。


  二、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厂区便于公众监督的醒目位置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牌(栏)”,建议在厂区大门内侧设立公示栏,主动公示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同一地区的公示牌(栏)原则上应保持统一式样,可以采用市局推荐式样,大小建议为横式2.4×1.2m2;公示牌(栏)应做到内容工整、字体规范,设置顶高不超过2.5m,牢固而不易脱落,有防风雨、防日晒、防人为损坏等防护措施。


  四、公示内容应涵盖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食品生产品种明细表(许可证副页内容);


  (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使用标准通用名称);


  (五)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


  (七)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投诉电话;


  (八)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九)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五、加强信息公示管理与维护。企业应明确具体部门和具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栏)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持食品安全信息完好性、规范性、整洁性,及时更新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及时维修公示牌(栏)破损等问题。


  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情况检查。各县(区)局应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情况,作为日常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来抓,并形成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公示要求的,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市局将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情况检查,并可视情进行通报。


  七、本规范从2016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