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办: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宿迁”,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督促食品企业加强自律,保障食品安全,市食药监局联合市信用办制定了《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守信,惩戒失信,引导消费,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6-2020年)》、《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工作。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分为安全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较重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4个等级。具体按照《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局负责《信用评定标准》制定,以及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督导工作。各县(区)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局应成立食品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委员会,负责信用评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日常登记、跟踪、评定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以本年度12月20日起往前追溯1年为一个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各县(区)局应于每年12月30前完成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工作,并形成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结果明细表,上报同级信用办、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并通过县区政府或信用办网站,以及市级监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不同情形企业信用评定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定材料:

 

  1、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表;

 

  2、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

 

  3、检验报告送达回证;

 

  4、申诉期内是否提出异议及申请复检说明材料;

 

  5、其他构成信用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违法查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评定材料:

 

  1、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表;

 

  2、行政处罚决定书;

 

  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4、申诉期内是否提出复议或诉讼说明材料;

 

  5、其他构成信用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安全守信企业评定材料:

 

  1、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表;

 

  2、企业首次领证时间证明;

 

  3、近三年有监督抽检记录,未发现监督抽检不合格、违法查处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食品质量安全信用实行一年一评,一企一评。企业在一次评定中存在多个失信情形的,择重评定一项;但属于《信用评定标准》第9大项第6、第7小项情形的,按《信用评定标准》评定。因监督抽检不合格而被查处的,按一种情形评定。

 

  新获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到3年的企业,近三年有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违法被查处记录的企业,不予“安全守信”评定。信用评定期内无抽检记录的,不予信用评定。对不予信用评定的,在“评定结果”中加以说明。

 

  凡未确认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违法信息,均不能作为信用评定依据。

 

  第十条  评定结果为“失信”的,应形成《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意见告知书》,书面送达告知企业。

 

  (一)在送达企业时,应将相关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申辩和陈述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二)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对最终评定为失信的企业,应形成《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决定书》告知企业。

 

  第十一条  对评定为严重失信,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他人巨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且列入国家、省、市有关文件“黑名单”情形的企业,应纳入“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同级信用办、市局食品生产生产监管处、市信用办。

 

  第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评定情形,应包括县级以上监管部门直接办理的食品安全问题。市局直接办理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不合格和违法被查处信息,应在办理结束后1个月内,将相关信息和材料移送至相关县(区)局。

 

  对企业监督抽检不合格和违法情形不在评定标准中的,参照相近情形予以评定。

 

  第十三条  各年度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发布有效期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过期自行失效(软件自动提示)。各县(区)局应加强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保存期不低于5年。

 

  第十四条  失信企业在信用信息发布有效期内,积极整改,经申请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应按程序通过原发布途径做好整改信息公布。

 

  第十五条  各县(区)局应积极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将评定结果纳入市信用办社会信用体系中,供各方查询使用。

 

  食品生产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联合惩戒备忘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区)局对评定为安全守信的企业除有因检查外,可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对被评定为失信情形的企业一律纳入C级管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相应增加监管频次。

 

  第十七条  各地食品安全信用评定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年度食品安全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2016年度的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附件:1、宿迁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标准

 

  2、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表

 

  3、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意见告知书

 

  4、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评定决定书

 

  5、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评定结果汇总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