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玛咖片如何定性的请示》(川食药监【2016】65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食品不得误导、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除保健食品外,食品不得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药品剂型误导、暗示其具有保健作用。食品生产许可中,根据具体食品的原料、生产工艺、食用方法、标签标识等进行判定。
    原卫生部《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规定了玛咖粉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食用量、质量要求等。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组织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