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虾青素油能否用于普通食品生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请示》(粵食药监局食产【2016】103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函复意见(见附件),原卫生部曾批准雨生红球藻为新资源食品,2011年1月终止审查相关企业提交的虾青素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申请(虾青素是雨生红球藻的主要成分之一)。如企业申请的虾青素油产品属于雨生红球藻,应按原卫生部关于雨生红球藻的公告执行,若不属于雨生红球藻,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虾青素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