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2016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省食药监管局拟定了2016年的主要工作任务,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食药监管局将以此作为对各市县食药监管局、直属单位和机关处室进行年底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主要工作


  一、市县局主办,省局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的工作


  1. 巩固大桶水、食品标签标识等16类已被基本消灭的突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整治成果(分管业务处、稽查局、食检中心);


  2. 开展米粉、面条等24类食品专项整治(分管业务处、稽查局、食检中心);


  3. 建立食品药品重点监管对象数据库(各业务处);


  4. 推行“四品一械”分类分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承诺制、鼓励内部员工举报制、企业承诺书和监管责任人上墙制度(各业务处);


  5. 组织开展“四品一械”分级、定期全覆盖抽检监测(各业务处);


  6. 分析“四品一械”检验结果数据,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各业务处);


  7. 开展食品生产环节“一非两超”、食品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整治,对白酒等酒类产品和蜂蜜产品掺杂掺假等问题专项整治,解决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超标等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处);


  8. 推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和食品生产质量风险定期报告制度(食品生产处);


  9.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试点建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生产处);


  10. 超市、农贸市场果蔬农药残留免费检测点增加兽药残留、甲醛、硼砂快检仪器和试剂盒,落实检验人员(食品流通处、省食检中心);


  11. 开展食品流通环节经营注水牛肉、农贸市场不合格肉类熟食等突出共性问题专项整治(食品流通处);


  12. 清理农村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对无证食品销售者进行“备案+承诺”检查(食品流通处);


  13. 对旅游景区、农家乐等重点就餐区域在重大节假日、夏秋季食物中毒高发期等重点时段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督促旅游团队接待酒店、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体用餐单位落实“必做清单”“禁做清单”及“食品安全承诺书”(餐饮处);


  14. 开展学校食堂无证经营专项整治,联合教育部门开展春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在学校食堂厨房安装监控视频,建设学校食堂示范点,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围剿“五毛食品”和治理“小餐桌”行动(餐饮处、食品流通处);


  15. 执行餐饮单位量化分级,年底分级评定率达到90%以上(餐饮处);


  16.实行将4类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整合的许可制度和监管措施(餐饮处);


  17. 开展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化工原料及过期原料、多组分生化药、中药提取物等重点品种专项检查(药品生产处);


  18. 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GSP中的造假失信行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挂靠、走票将非法药品流入药品经营渠道专项检查(药品流通处);


  19. 开展流通环节疫苗、特殊药品、基本药物的专项检查(药品流通处);


  20. 开展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检查(医疗器械处);


  21. 开展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整治(医疗器械处);


  22. 组织落实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品种标识标签标注专项整治,5月1日起不得产品名称上出现功能字样的保健食品(保化处);


  23. 专项整治各类保健食品销售门店以讲座、散发或张贴宣传单、广告等夸大、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能,诱骗消费者行为(稽查局、保化处);


  24. 重点对面膜类、祛斑/美白等化妆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对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保化处);


  25. 落实好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执行好食品经营许可“二证合一”;做好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分管业务处);


  26. 在“四品一械”审批中扩大、推广“多方检查合一”“多环节合一”审批模式,完善“多证合一”审批模式(审批办);


  27. 在“四品一械”监管领域完善和推广实施“承诺审批制”审批模式(审批办);


  28. 探索全系统建立“审批团队制”,推行“异地办理、全省通办”审批方式改革,增加“全省通办”审批模式的事项,推行“当地受理、异地审核、属地现考”(审批办);


  29. 完善乡镇、街道监管所网格化管理制度(综合处);


  30. 扩大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综合处);


  31. 公布企业信用等级,推行“黑名单”制度(稽查局);


  32.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的宣传活动;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1项法定义务摘编印发给企业(办公室、综合处、分管业务处);


  33. 推动市县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人事处);


  34. 开展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整治试点(分管业务处);


  35. 树立标杆食品批发企业,树立标杆旅游接待餐饮企业和“明厨亮灶”示范餐馆,树立标杆药店,在博鳌、三亚、海口等重点旅游点引导改造一批有特色药店(分管业务处);


  36. 对照自查《食品安全法》落实情况,做好迎接全国人大《食品安全法》执法监督检查的准备(法规处、各食品业务处);


  37. 在大学食堂试点设置食品快速检测点(机关团委);


  38. 海口局开展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综合处);


  39. 海口局办好粤桂琼九市食品药品稽查打假协作联席会议(稽查局);


  40. 东方局、琼海局开展农贸市场、超市鲜活农产品信息公示试点(食品流通处);


  41. 儋州局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监管试点(餐饮处)。


  以上括号内的处室为该项工作的省局指导、督促处室。


  二、省局主办的工作


  42. 争取将本系统表彰列入省政府表彰目录(办公室);


  43. 组织开展对市、县政府的食品安全考核工作(综合处);


  44. 做好盐务体制改革人员接收、竞岗安置,优化系统机构设置(人事处);


  45. 组织实施干部轮岗(人事处);


  46. 举办赴新加坡的培训班(人事处);


  47. 开展公务员日常考评试点(人事处);


  48. 开展从市县局选拔干部工作(人事处);


  49. 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落实党建工作目标,抓好党风政风行风社会评价活动(机关党委);


  50. 开展廉政教育,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制订督查工作方案,抓好敏感环节权力运行监督,对市县区局开展巡察,开展对“吃拿卡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宣传(机关党委);


  51. 对12个市、县(区)局进行内部审计(财审处);


  52. 拟定市、县局和乡镇、街道监管所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财审处);


  53. 制订《海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规定(暂定名)》《海南省食品流动摊贩监管规定(暂定名)》《海南省小餐饮监管规定》《海南省小食品店监督管理办法(暂定名)》《农村集体聚餐承办厨师长管理办法》《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办法》《重要接待食品安全驻点监管人员每日工作手册》《酒类销售品种备案监管制度》《药品注册药学、药理毒理研制现场检查清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实施细则》《海南省食品药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案件规范化标准及监督规范》《海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规定》《海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复议程序规定》《应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相关处理规范》《授权基层所办理案件试行规定》《投诉举报分级分类处理办法》《稽查执法手册》《食品抽检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快检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食品安全预警工作规范》《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规范》,修订《海南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多证合一”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关于对“四品一械”严重违法从业人员实行行业资格禁入(资格罚)的实施细则(各分管单位);


  54. 树立药学研究、药品生产、定制式义齿生产、化妆品生产和药品批发标杆企业(分管业务处);


  55. 编制全省食品药品“十三五”规划(法规处);


  56. 将全系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执法范围统一为全省(法规处);


  57. 开展网络食品销售监管、探索网络订餐监管办法(食品流通处、餐饮处);


  58. 保障博鳌亚洲论坛2016年年会食品安全工作(食品业务处、食检中心、办公室、稽查局);


  59. 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注册处);


  60. 开展药物注册申报资料稳定性研究专项检查(注册处);


  61. 发布10个新的地方药材标准,委托制订4个地方药材标准(注册处);


  62. 组织诺尼、椰子水、青木瓜保健功效的实证研究(注册处);


  63. 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和备案后检查工作(保化处);


  64. 完成我省所有保健食品品种关于GB16740的标准变更(保化处);


  65. 完成化妆品生产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制定相关办事指南(保化处);


  66. 开展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摸底核查(医疗器械处);


  67. 完成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记录查询、违法广告查询、食品药品抽检APP等信息化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科信处);


  68. 开发药品检查员现场检查移动终端专用系统(科信处);


  69. 建立药品再注册品种处方工艺信息数据库(认证中心、科信处);


  70. 做好盐业系统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交接工作(审批办);


  71. 与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设立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室(稽查局);


  72. 按照国家标准“填平补齐”药品检验基本仪器,完成2015年版《中国药典》技术能力转换,迎接实验室资质认定复评审(省药检所);


  73. 省药检所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中心通过GLP复评审(省药检所);


  74. 省药检所通过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和医疗器械药包材检测的资格认定,配备与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迎接国家总局对省级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能力的评估,启动我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省药检所、医疗器械处、认证中心);


  75. 完成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室装修和附属工程设施建设,力争2016年6月进驻办公,完成地址变更后的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工作(科信处、省食检中心);


  76. 研究常用食品快速筛查方法和针对食品药品“潜规则”的检验方法(省食检中心、省药检所);


  77. 在全系统组织开展食品快检技术竞赛活动(省食检中心);


  78. 开展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省药检所、省食检中心);


  79. 聘请外省资深专家,对药品注册核查员、GMP检查员、GSP检查员进行专题培训,建立化妆品品种备案和生产企业检查员库(认证中心、保化处);


  80. 制订药品注册临床核查、无菌制剂GMP认证、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等检查清单(认证中心);


  81. 承接国家总局注射剂GMP认证下放,开展认证检查(认证中心);


  82. 出台并实施药品注册、医疗器械注册省级收费标准(医疗器械处、注册处、财审处)。


  以上括号内的处室(单位)为该项工作的责任处室(单位)。


  三、市县局独立主办的工作


  83. 争取市、县政府为中心农贸市场免费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或安排聘人经费,用好免费监测点;


  84. 安排人员按照省局印发的工作指南定期到农贸市场进行排查、快检;


  85. 铲除辖区各类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黑窝点”;


  86. 公开案件处罚信息;


  87. 按省局制订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标准化表格和检查操作手册进行检查;


  88. 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流动快速检测;


  89. 运用日常巡查和移动终端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监督工作;


  90.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党风政风行风和基层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