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27号令)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食流〔2017〕1号),现就我市开展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备案事权划分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含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下同)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向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备案材料提交及建档


  (一)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1.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网站备案号;


  3.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时,还应当提供与入网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书样本。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备案材料可以通过当面、网上等方式提交。鼓励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大厅“在线办理”申请和提交备案材料,受理时间以提交成功日期为准。在领取《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信息表》时,应提交与网络申请一致的书式材料。


  (三)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盖章。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档案,将办理网络食品经营备案的提交材料、发放情况及时归档。


  三、备案受理、变更及备案号发放


  (一)受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可以当场予以备案,发放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于变更或者停止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使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系统,进行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信息表的编号和打印。


  (四)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号随附备案信息表发放。备案信息表可以通过邮寄、电子传输的方式送达申请人,或者由申请人当面领取。


  四、备案编号规则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编号规则为:备案号由WS(“网络食品”汉语拼音字母缩写)+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代码)+37(省代码)+01(市代码)+2位市或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如设在济南历下区的第三方平台,备案编号为:WS1370102****。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编号规则为:备案号由WS(“网络食品”汉语拼音字母缩写)+2(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代码)+37(省代码)+01(市代码)+2位市或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如设在济南市历下区的自建网站,备案编号为:WS2370102****。


  (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代码分别为:济南市局370100;历下区局370102;市中区局370103;槐荫区局370104;天桥区局370105;历城区局370112;长清区局370113;章丘区局370114;平阴县局370124;济阳县局370125;商河县局370126;高新区市场监管局370190。


  五、备案信息公开


  (一)受理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备案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网站备案号、备案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号、备案机关、备案日期等信息。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要求并监督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其经营项目,在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信息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的网站,应当在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信息表、网站备案号等信息。


  (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的网站,公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六、几点要求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审批办)承担,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网络食品的备案工作。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实施意见,负责本级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案工作。


  (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向辖区内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宣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及省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组织辖区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备案。请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每年11月底前将网络备案情况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三)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训,组织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工作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附件:1.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表


  2.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备案信息表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