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5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具体包括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保障、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自查与主动报告以及接受监督与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将本规定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三)负责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内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七)负责协调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提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所需的资源和条件保障;
 
  (九)负责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等重要环节的关键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以下数量配备: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5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不低于3%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未受到从业禁止。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还应根据有关要求设立相应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技术人员。
 
  第十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中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针对不同人员制定和实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培训考核内容应至少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应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内容的集中培训并考核。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岗前培训,加强对原辅料查验、食品添加剂管理、卫生清洁、出厂检验等关键人员的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培训档案,评估培训效果,做好培训记录。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三章制度保障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涵盖本企业食品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本企业生产特点,涵盖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人员、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记录要求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由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并注明审批人、审批日期和实施日期,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制度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
 
  (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四)食品加工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五)培训与考核制度;
 
  (六)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八)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九)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制度;
 
  (十)化学品使用制度;
 
  (十一)防止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管理制度;
 
  (十二)仓储和运输管理制度;
 
  (十三)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十四)实验室管理制度(如有实验室);
 
  (十五)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
 
  (十六)虫害控制管理制度;
 
  (十七)废弃物管理制度;
 
  (十八)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
 
  (十九)不合格品管理及食品召回制度;
 
  (二十)食品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制度;
 
  (二十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十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二十三)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二十四)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制度;
 
  (二十五)标准管理制度;
 
  (二十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制度。
 
  第四章生产环境条件保持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及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持续保持规定的生产环境条件。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还应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厂区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分析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必要时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确保厂区不受到污染。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条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在复产前应主动按照生产许可审查的要求,对生产环境条件进行自查,做好记录备查。复产应满足生产许可要求。
 
  第二十三条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并加强检验区域的安全防护和人员管理,确保化学制剂或废弃物不污染生产区域环境。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得在生产区域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
 
  第五章生产过程控制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措施,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二十五条禁止生产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其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和销售去向等如实记录,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可采用纸质记录等实现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领用和配比使用时应准确计量、做好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应专区专柜管理。食品原辅料与清洁剂消毒剂应明显标示、分隔分类存放。食品原料及成品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八条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及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的要求进行生产过程控制,并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物理污染控制和化学污染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风险。特殊食品的生产还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以及注册或备案的要求。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GB7718《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进行标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签标识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依据相关标准和许可范围组织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许可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采用安全无害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贮存、运输、装卸食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六章检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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