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打击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食品名称和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保健作用,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普通食品名称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医学术语、保健功能名称、人体器官名称等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的。
  (二)普通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含有虚假内容的;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保健作用内容的;或者标注的内容容易与药品、保健食品混淆的。
  (三)假冒保健食品标识或者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
  二、整治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全面排查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是否有生产非法声称问题产品的行为。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以固体饮料、饮品、压片糖果、袋泡茶等与保健食品易混淆的食品生产企业为检查重点,特别要针对企业名称中含有药业、医药、生物科技、保健(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排查。
  重点检查企业受委托生产情况。查验委托方与受托生产企业的委托协议是否明确双方应承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重点检查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标识、出厂检验记录、产品留样等,对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明细,检查其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的情况。
  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和外设仓库。核查仓库是否存放胶囊、口服液、片剂等特殊形态的产品,产品标签是否存在夸大宣传、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保健功能等。
  此项工作由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处)会同保健食品监管科(处)负责。
  (二)全面排查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是否有销售非法声称问题产品的行为。
  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兼营食品为检查重点,开展全面排查。
  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兼营食品的经营单位,特别是非中心城区的单体药店和中小连锁药店。重点检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内容,声称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作用,普通食品声称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检查是否存在食品假冒药品或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假冒保健食品标识或者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查验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检查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证票是否齐全。现场检查是否药品与非药品分区不清或标识不清,是否存在将食品、保健食品混放到药品分区。检查药品专营区域或柜台是否有摆放食品或保健食品的行为,检查保健食品专营区域或专柜是否摆放普通食品。
  此项任务由食品流通(市场、经营)科(处)会同药品流通监管科(处)、保健食品监管科(处)负责。
  (三)依法严厉查处利用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声称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依法从严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屡罚屡犯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无证生产经营和超范围生产。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将主要涉案人员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的,要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于问题产品应当立即查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启动问题产品召回,并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2.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批准证明文件不一致的,含有其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包括产品名称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医学术语的,如感冒退热颗粒、小儿七星茶、免疫球蛋白、免疫白蛋白、抗骨质疏松、气血双宝、肠胃宝等,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从重处罚。对于将这类问题产品摆放在药品专区(专柜)售卖包括没有严格分区或明确分区标识的经营者,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3.普通食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保健作用的。食品标签中产品名称使用某类保健功能名称或者类似保健功能名称,如清肠茶、通便茶、润通茶、纤体茶、瘦身茶、百消丹、解酒片、降酸茶、清热祛湿茶、吃饭香、健脑酒等或者食品标签中含有其他涉及保健作用内容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有关规定,同样以“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查处。其中对于违法生产者,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此类涉嫌非法声称的问题产品摆放在药品或者保健食品专区(专柜)售卖,包括没有严格分区或明确分区标识的经营者,分别按照《药品管理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4.产品假冒保健食品标识或者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以“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 查处。其中对于违法生产者,应当从重处罚。
  此项任务由稽查部门会同有关业务科(处)负责。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分为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7月~8月中)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精神传达至辖区内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和所有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的方式让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了解专项整治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整治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问题产品、修改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等措施,并于8月15日前填写完成自查自纠表(附件1和附件2)提交所在地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阶段(8月中~9月底)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汇总、分析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着力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食品非法声称行为。要贯彻落实省局重大案件下管一级的规定要求,及时上报重大案件信息。各市局应当在10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有关附表报送省局牵头处室。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底前)
  各地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归纳出好经验做法,将其固化为日常监管的工作制度规范,形成科学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食品、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和欺诈专项整治已列入今年国务院食安办对各地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指标,本次专项整治作为这项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违法问题处置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涉及多个业务部门,包括食品生产监管、食品经营监管、保健食品监管和稽查部门以及药品生产、流通监管部门,各业务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互通。建立完善问题产品线索信息通报机制,对问题产品的来源、流向一查到底。对于省内跨地区的问题产品信息,各市在通报问题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同时,要抄送省局;对于跨省的问题产品信息,各地要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通报。
  (三)加大曝光力度,加强社会监督
  各级监管部门要主动在本级公众网站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和案件查处情况等信息,重大违法案件信息要主动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曝光,并在公众网、微博、微信等媒介发布预警信息,震慑违法生产经营者,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强化社会监督。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落实日常监管责任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避免其成为监管的盲点,成为问题食品的藏身地。要建立以药品流通监管科(处)为主,食品经营监管科(处)、保健食品监管科(处)为辅的联合日常检查机制,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落实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分类分区摆放与标识规范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相互通报,形成监管合力。
  联系人及电话:
  食品经营监管处:谭教珠,020-37886062;
  食品生产监管处:鄢小欢,020-37886352;
  保健食品监管处:李延志,020-37886087;
  药品流通监管处:张雅馨,020-37885719;
  稽    查    局:郭军、江伟豪,37886575、37885047
  附件:1.生产环节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非法声称问题自查表
  2.经营环节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非法声称问题自查表
  3.生产环节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4.经营环节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5.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整治重大案件情况汇总表
  6.省局摸排涉嫌非法声称部分问题产品线索分类汇总表(企业自查指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