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农贸市场内熟食、鲜畜禽肉、豆制品规范化管理,促进全市食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现将《扬州市农贸市场熟食、鲜畜禽肉、豆制品销售经营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要求》印发各地,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0日
  扬州市农贸市场熟食、鲜畜禽肉、豆制品销售经营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gb31621-2014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20799-2016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农贸市场熟食、鲜畜禽肉、豆制品等重点品种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要求。
  一、熟食销售经营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要求
  (一)统一规划区域
  农贸市场熟食销售区应统一集中设置,有明显的“熟食区”标识,远离污染源,与非食品销售区域、畜禽肉、水产、蔬果等销售区有效隔离。
  (二)硬件达标要求
  1.熟食店应具备与其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面积,应为全封闭的场所,室内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2.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无明沟,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地漏带水封。
  3.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纱窗纱门)。
  4.配备具有合格证明的温度调节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显示装置(冰箱、空调)。
  5.有上下水,室内设置不少于1个水池,配备洗涤消毒设施;有条件应单独设置工、用具清洗消毒间。
  6.熟食展示销售台、操作台应为不锈钢材质,具有符合要求的食品防护罩,不裸露销售散装熟食。
  7.熟食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门应为自闭式,配备符合要求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设置非接触式洗手消毒、烘干设施,洗手消毒方法应明显标示。
  8.熟食间、更衣室内应设置空气消毒设施,紫外线灯应按30瓦/10平方米设置,离地面高度不大于2米。
  (三)协议入市经营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与所有熟食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熟食经营者凭协议入场经营。
  (四)规范证照管理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并协助熟食经营者依法申请经营资质,确保所有熟食经营者持有效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范围涵盖散装熟食销售。
  (五)规范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应当2人以上,持有效健康证明,个人卫生整洁并规范穿戴口罩、手套、工作衣、帽等;明确1名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规范溯源管理
  熟食经营者应与供货商签订合作协议,审查其资质,确保从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或食品小作坊进货,并保存供货商的有效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登记证,收集每批次产品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查验台账。
  (七)规范日常检查
  熟食经营者应当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每天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建立记录台账。市场开办者定期对熟食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
  (八)规范信息公示
  市场开办者应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提供给熟食经营者使用,公示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合作供货商基本信息(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登记证),产品信息(进货凭证、合格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二、鲜畜禽肉销售经营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要求
  (一)统一规划区域
  农贸市场鲜畜禽肉销售区应统一集中设置,有明显的“畜禽肉销售区”标识,远离污染源,与非食品销售区域、水产、蔬果等销售区有效隔离。
  (二)硬件达标要求
  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市场为鲜畜禽肉经营者统一配备冷藏设备,提高产品贮存条件。
  (三)协议入市经营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与所有鲜畜禽肉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经营者凭协议入场经营。
  (四)规范证照管理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并协助鲜畜禽肉经营者依法申请经营资质,确保所有鲜畜禽肉经营者持有效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
  (五)规范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应当2人以上,持有效健康证明,个人卫生整洁并规范穿戴口罩、手套、工作衣、帽等。
  (六)规范溯源管理
  经营者应与供货商签订合作协议,审查其资质,确保从合法的屠宰场或经营企业进货,并保存供货商的有效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收集每批次产品进货凭证和检疫检验证明、肉品检验合格证。
  (七)规范日常检查
  经营者应当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每天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建立记录台账。市场开办者定期对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
  (八)规范信息公示
  市场开办者应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格式提供给经营者使用,公示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证、合作供货商基本信息(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屠宰许可证),产品信息(进货凭证、检疫检验证明、肉品检验合格证),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三、豆制品销售经营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要求
  (一)统一规划区域
  农贸市场豆制品销售区应统一集中设置,有明显的“豆制品销售区”标识,远离污染源,与非食品销售区域、畜禽肉、水产、蔬果、熟食等销售区有效隔离。
  (二)硬件达标要求
  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销售需要冷藏或冷冻的豆制品应配备冷藏或冷冻设施。
  (三)协议入市经营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与所有豆制品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经营者凭协议入场经营。
  (四)规范证照管理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督促并协助豆制品经营者依法申请经营资质,确保所有豆制品经营者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
  (五)规范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应当2人以上,持有效健康证明,个人卫生整洁并规范穿戴口罩、手套、工作衣、帽等。
  (六)规范溯源管理
  经营者应与供货商签订合作协议,审查其资质,确保从合法的生产企业或小作坊进货,并保存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收集每批次产品进货凭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七)规范日常检查
  经营者应当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每天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建立记录台账。市场开办者定期对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
  (八)规范信息公示
市场开办者应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格式提供给经营者使用,公示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证,合作供货商基本信息(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登记证),产品信息(进货凭证、合格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