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现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义务,并对其加强培训和考核,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食品是否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加强培训、考核和监督检查,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不断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的自我控制水平,保证食品安全。
二、做好责任落实
(一)配备人员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般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任用或者授权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以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企业内设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和内设其他相关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规模、业态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专业技术等知识,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负责或者协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二)明确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般履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供货商遴选的管理;
2.负责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3.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督促企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制度;
5.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6.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7.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赋予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其他义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培训考核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1.培训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及控制要求、食品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职业道德等。
2.培训方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培训工作,企业可以自行培训,可以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办的培训,也可以参加具有食品专业培训资质的培训平台组织的培训。
3.组织考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委托或者参加具有食品专业培训资质的培训平台组织的考核。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存培训和考核记录。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制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在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履行管理职责等。
(二)抽查考核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推进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监督抽查考核的内容包括: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情况,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掌握情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掌握情况,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及控制要求掌握情况,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监督抽查考核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书面考核、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培训等工作结合进行。鼓励各地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三)结果运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监督抽查考核结果,及时告知企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名单,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任用或者授权考核成绩优秀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食品安全体系检查、自查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随机监督抽查考核结果记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风险分级管理的依据。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