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4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我局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1日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作部署,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部署和全国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及推进会议精神,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努力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重点
1. 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资质违法违规行为。
(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
(2)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5)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
(7)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
2. 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及声称行为。
(1)食品、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3)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5)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3. 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1)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
①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
②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①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②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及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③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④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①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②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未审查、相关信息未登记更新。
③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4)非实体店未落实许可要求行为。
①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以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
②在许可的场所以外经营食品、保健食品。
(5)平台运营商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①电视台、报刊、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
②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
4. 治理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3)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修改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
(4)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或者未告知当地食药监管部门擅自在保健食品许可的经营场所外进行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活动。
5. 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违规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即委托双方无委托生产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方没有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内,受托方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未标注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未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业务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置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与所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织生产食品、保健食品。
(3)经营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存在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建立产品购进和销售台账等问题。
(4)销售保健食品、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设专柜或者专区,以及未在显著位置明示“保健食品”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的问题。
(5)食品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并留存复印件、未核对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问题。
(二)整治措施
1. 摸底排查。
(1)生产环节。重点排查:压缩糖果、固体饮料、配制酒等易与保健食品、药品剂型混淆的食品品种,使用玛咖、阿胶、蒲公英、短梗刺五加、茶叶、蓝莓、木耳、枸杞等为原料加工的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以复原乳为原料加工的乳制品等食品。在日常监督检查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情况的基础上,对在产食品、保健食品品种逐一进行排查,全面排查企业原辅料购进、索证索票、产品检验和储存管理使用等情况;重点排查无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项目、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说明书与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所载明的内容不一致等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减肥、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辅助降血脂、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类保健食品品种的排查力度。
(2)经营环节。重点排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非实体店销售企业,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宾馆、酒店、影院、社区活动中心等场所的检查力度,积极推进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会议营销等场地提供方落实相应法律责任,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非法宣传行为。在年初部署的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行动和保健食品风险隐患排查的基础上,针对各市地实际,结合整治工作要求,继续加大排查力度,确保排查工作覆盖行政区域内食品、保健食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产品、所有第三方平台和非实体店,所有广告,做到信息准、底数清、情况明。
2. 规范管理。
(1)生产环节。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规范食品标签标识行为,结合省局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专项治理工作“七查”和《黑龙江省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以压缩糖果、固体饮料、配制酒、木耳、蘑菇等山特产品、蓝莓制品、茶叶制品及代用茶、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乳制品等食品为重点,监督辖区内的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尤其对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的,要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对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要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强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以复原乳为原料生产的乳制品要按规定标示。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不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要责令违法违规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彻底解决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问题。对已获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因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变化,不符合新规定的,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健食品注册人到国家总局补充完善符合新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规范保健食品生产;对名称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积极督促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全面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
(2)经营环节。严格治理无许可证或核准证明销售食品、超出许可和核准范围销售食品、为无许可证或核准证明的销售单位提供食品销售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治理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以及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册等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第三方平台食品销售管理责任和入网销售者及自建网站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治理食品销售者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涉及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监督食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厉打击销售无合法来源、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假冒“三品一标”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保健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标签核对、店内宣传等行为,全面实施保健食品专柜专区、明示销售。
3. 抽检监测。
(1)制定涉嫌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抽检监测计划。
(2)抽检品种主要是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食品准入资格,但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近两年来投诉举报、广告监测中梳理出的问题产品。
(3)重点抽检虚假宣传或非法声称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和保健食品中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项目。
(4)重点在大型批发市场、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等环节抽样。
4. 案件查处。
(1)严查违法案件。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声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标签标识虚假宣传、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及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经营、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行为,一律从严处罚,严格依法处罚到人。追查涉案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源头,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进行全链条打击,彻底摧毁违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网络。
(2)管控涉案食品、保健食品。对涉案食品、保健食品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召回涉案食品、保健食品,对涉案的食品、保健食品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造成危害。查清销售流向,涉及销售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对通报情况要有专人负责跟进。通过网络、电视购物直销等方式销售涉案食品、保健食品的,责成第三方平台、电视媒体等停止发布涉案食品销售信息,加强对网络及电视媒体广告巡查,发现涉案食品及时采取措施。
(3)做好案件移送。案件查办过程中,加强与工商、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做好部门间案件双向移送工作,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确保案件无缝对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对涉及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的,及时移送工商等相关部门查处;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移送案件要有专人负责跟进,及时了解案件查办情况,移送案件办结后,做好案件总结工作。
5. 宣传工作。
(1)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汇集、整理食品、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编写、制作食品、保健食品科普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册、宣传单、张贴画、宣传视频、宣传短信息等,在开展公益宣传活动、日常监管工作时,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相关单位和公众免费发送。除了传统的播发公益广告、户外广告、组织开展现场活动外,要广泛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的“五进”活动,深入老年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普活动,探索使用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将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知识更有效地送到公众身边。
(2)围绕典型案例集中宣传。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公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成果,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案例,联合权威媒体进行曝光和解读,广泛宣传“普通食品不能声称保健功效”“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如何识别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安全知识,增强警示效果,提升公众,尤其是老年群体的自我保护能力。
(3)广泛开展新闻报道。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联合各级权威新闻媒体,集中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的进展和成效,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业务部门、检验部门和稽查部门要注重新闻线索的提供和搜集并协调业内专家配合宣传,新闻宣传部门要与媒体主动联系协调,进一步提升新闻宣传效果。省级重点联系媒体包括:人民网、新华网、黑龙江日报、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东北网等。
(4)设置整治行动专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官方政府网站设置“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专栏,完整、准确、及时发布整治行动政策文件、进展情况、公开公示、政务访谈和科普知识,发挥官方网站在推进整治宣传工作中的“堡垒”作用。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体系。建立会商会议、信息通报、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形成整治合力;落实专项整治人、财、物等保障工作。
(二)实施集中办公。建立健全专门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稽查、许可、抽检监测、法制、科技标准、新闻宣传等各方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
(三)落实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督促检查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和措施;采取实地检查、座谈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定期调度整治工作进展,确保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成立整治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负责统筹协调整治工作落实,结合本地区食品、保健食品安全形势特点和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方案中工作目标既要定性也要定量,行动内容既要明确也要具有可操作性,专项整治推进既要务实也要注重宣传,确保各地达到“五有”标准(有方案、有机构、有排查、有案件、有宣传)。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
(二)加强督导检查。省专项整治办公室采取定期通报、随机抽查、平时掌握等形式,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推进迟缓,工作不落实,推诿扯皮,虚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对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约谈,同时将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市(地)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中。各市(地)也要加强层级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解决,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协同推进,切实将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省食药监管局在官方网站设置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道专栏,积极协调各类媒体播发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动态。各市(地)要采取形象生动、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与当地主流媒体紧密协作,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积极扩大行动的社会影响,形成广泛参与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全省建立行政区域信息通报工作体系,确保信息交流畅通,无缝衔接整治相关工作。为及时掌握各市(地)整治开展和案件查办等工作情况,执行整治情况月报表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制度,以及案件查办情况月报表和重大案件台账制度。各市(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向省局整治办报送各项材料,报送情况汇总后将上报国家专项整治办公室。每月4日前报送上月生产环节(附件1、2)、经营环节(附件3、4)工作和案件查办(附件5)情况统计报表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重大问题即时报告。对已移送公安机关或联合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以及涉案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且涉及2个以上省份的案件,填写重大案件台账(附件6),与月报表一并报送。请各市(地)指定联络员,分别负责上述三项材料的报送工作,填写联络员信息表(附件7),于2017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整治办。报表和台账的内容应包括整治开始以来的整体情况;报表和台账均需加盖公章后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第一期报送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以后按各项材料时间要求报送。
联 系 人:刘岩、张璐璐、瑙阿敏
电 话:0451-53611531、82610885
电子邮箱:1085064966@qq.com
附件:1.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2.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3.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4.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5.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查办情况统计报表
6.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重大案件台账
7.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联络员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