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饮用假酒或误饮误食导致中毒事件的发生,按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189号)要求,省局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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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2日
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饮用假酒或误饮误食导致中毒事件的发生,依据《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任务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以酒类产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销售者、集体聚餐单位、农家乐等为重点对象,以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特别是散装销售的白酒和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其他蒸馏酒等酒类产品为重点产品,以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经营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特别是无合法来源、无标签标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问题,全面排查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黑窝点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经营秩序。
二、整治内容
(一)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各地要结合省局组织开展的“食安龙江百日行动”,按照《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白酒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173号)及《关于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围绕整治重点,对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尤其要对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者进行普查登记,对其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原辅材料采购等信息予以登记,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及时发现和排查风险隐患,消除监管“死角”。
(二)督促落实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是指导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问题产品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二是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验,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白酒。三是严格落实散装食品标签标识制度,散装白酒出厂要按规定要求在包装上加贴标签,不得使用无标签的周转桶用于盛装白酒。四是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从正规渠道购进酒类产品,并按规定在散装酒类产品容器或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登记、专账管理、专库(区)存放,规范管理,防止发生误饮误食问题。五是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经营者及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追溯信息记录等要求,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六是加强对烹饪燃剂等风险性物品管理,严格加强对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烹饪燃剂等风险物品的监督管理,须设专区存放,严禁与食品、原料混放,盛装容器、外包装须设有醒目的可区分标志,做到标志清晰、易识别。
(三)强化监督检查。结合春节期间酒类市场供需旺盛特点,集中力量对酒类产品原辅料、生产过程、出厂检验、标签标识、交付与控制和进货查验、贮存管理等生产经营重点环节,散装白酒、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集聚区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冰雪旅游等集体就餐点、农村集体聚餐、农家乐特色餐馆、使用酒精类助燃剂饭店等重点场所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近年监督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及排查发现风险安全隐患的,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厉查处。
(四)加大抽检监测力度。各地要加大抽检资金筹措力度,加大对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的监督抽检频次、范围。对抽检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置,彻查原因,控制风险,立案查处。涉及其他省(区、市)的,要及时通报协查,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对抽检发现甲醇、氰化物等不合格项目的,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查封扣押涉案原辅料、设备设施及产品,追查涉案原料、生产源头和销售流向,防止事态蔓延,严控产品安全风险。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黑窝点以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范围生产酒类产品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力量,立案调查,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多个省(区、市)的,要加强区域协作,通报案件线索和案情,做好协查,必要时开展区域协同整治,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对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实施步骤
总体时间集中在2018年1月至3月,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1月8日-16日):省局按照总局要求,结合我省酒类监管实际,制定我省开展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与省局部署开展的“食安龙江百日行动”有机结合。
(二)实施阶段(1月17日-3月27日):各地按照《方案》要求,借助“食安龙江百日行动”载体,集中精力,突出重点,瞄准靶位,以抓铁有痕的力度,强力整治全省酒类食品安全。
(三)总结阶段(3月28日-4月3日):各地要对酒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认真梳理,对开展的主要工作、经验做法、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提出下步工作打算及意见建议。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按《方案》及近年来我省关于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由集中整治转化为日常监管,常抓不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紧密结合“食安龙江百日行动”,按党政同责要求,统筹力量、协同共治,着力抓好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白酒小作坊集中的地区,应成立专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二)注重宣传引导。借助“食安龙江百日行动”宣传平台,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帮助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选购放心酒类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舆论监督、投诉举报,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督促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
(三)及时报送信息。节日期间,各地要统筹酒类产品与其他品种专项整治内容,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和报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特别是重要事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按总局报送信息时限要求,请各地按照各环节职责分工,分别于1月22日前向省局报送阶段性(含百日行动酒类整治情况)进展情况;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及统计表(见附件),请于2018年3月30日前报送省局,邮箱:806620818@qq.com。
附件: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