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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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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及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问题的函》(闽质监食函【2013】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第二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不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特此函复。
食品药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