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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豆蛋白产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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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产品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冀食药监【2014】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现行有效标准等规定的大豆蛋白产品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符合上述规定的大豆蛋白产品,原则上纳入豆制品,具体类别请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