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产品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冀食药监【2014】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现行有效标准等规定的大豆蛋白产品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符合上述规定的大豆蛋白产品,原则上纳入豆制品,具体类别请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