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租赁生产设施设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问题的请示》(豫食药监审批【2016】10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監管总局令第16号)未对企业租赁生产设施设备用于食品生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申请人以租赁生产设施设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遵循“一企一证”原则,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织审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