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请求明确鲜切果蔬产品申请单元的请示》(南食药监报〔2017〕79号)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食用农产品,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
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的规定,鲜切果蔬产品应当属于食用农产品,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特此函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