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豆芽是否属于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品种目录,的请示》(河食药监报〔2017〕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将豆芽列为“新鲜蔬菜”,不属于“加工蔬菜”;国家卫计委和农业部,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将豆芽列为“芽,菜类蔬菜”.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在《关于对信访事项的回复》(2013年11月15日)中明确:“豆芽作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属于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没有豆芽类别和品种明细。
    综上所述,豆芽不属于加工食品,豆芽制发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目前暂不宜将豆芽纳入广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品种目录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