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巴马丽琅醒肤矿泉”是否界定为化妆品的请示》(河!
    食药监报〔201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巴马丽琅醒肤矿,泉”产品包装标签所标示的“洁肤、距离面部处喷按”等使用方法、部位和目的,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情形,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
    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巴马丽琅醒肤矿泉”标示生产企业“广西巴马丽琅饮,料有限公司”,经核实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其产品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QSxxxx,为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并非规!
    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上述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应按照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行为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查处.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